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医疗行为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所在法院三个选择其中一个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