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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吗

作者:法律百科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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