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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作者:法律百科

劳动者无过错的,用人单位终止用工,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终止劳动合同,以下情形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四、公司终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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