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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注明什么

作者:法律百科

解除劳动合同书应注明: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

3、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4、工会的意见;

5、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

6、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7、通知的时间;

8、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证和盖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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