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