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份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41条将股份禁止转让期分为以下六种: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此外,针对上市公司,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转让股份也有一些禁止转让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