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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房产不得转让,房产转让合同必须注明哪些内容

作者:法律百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产转让合同必须注明的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七、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房地产交付日期;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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