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情形有了明确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房屋产权异议,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另外,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