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5、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