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2、委托事宜以及委托权限;
3、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4、被代理人签字盖章、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人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