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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几种情形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合同撤销的情形有:

1、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2、胁迫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即一方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订立合同。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合同的订立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对等原则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致使效力有瑕疵的合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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