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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如果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或者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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