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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出口的法检目录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进出口商品出口的法检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涉及工业品的一百五十八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取消涉及烟草的四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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