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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怎样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是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性,二者可以并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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