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首封法院的处置规定为: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首封法院可以主持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被保全财产应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