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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对债权人还有约束力吗

作者:说法律

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对债权人有约束力。退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进行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退伙时如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或正在发生的合伙企业经营和债务,与退伙人存在关联,退伙人对此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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