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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票

作者:爱百科

四小票的定义

四小票详细介绍

四小票的定义

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含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由于这四种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所以称之为“四小票”。

四小票税率抵扣

海关完税凭证按16%或13%的税率抵扣;运费发票按6%抵扣,并且现在不用在申报时录入四小票采集系统,在税务局认证后即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2009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按16%抵扣;农产品收购凭证按13%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小票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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