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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海关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百科大全

一九八五年一月我署以(85)署货字第49号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规费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为关于征收海关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海关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5-28

【生效日期】1986-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征收海关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海关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28日)

一九八五年一月我署以(85)署货字第49号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规费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十元”改为“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五十元”,并说明“规费收入”留用比例另行通知。现经商财政部同意,将海关监管规费收入的留成比例由原来的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五十,留成部分作为监管费用(如误餐费、差旅费等),专款专用,请各海关于文到之日起执行。上缴中央金库百分之五十的规费,应按月就地缴库,不得拖延。留成的规费具体使用办法将另行通知。

此外,据反映海关在监管区域以外验放旅客行李物品,征收规费标准偏高,经研究凡海关在监管区域以外验放旅客行李物品,申请人为单位的,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减半收取规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海关验放一件行李物品收费五元,二件及二件以上收费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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