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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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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东至京台高速公路、西至鲁班大道、南至青啤大道、北至红荷大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2023-12-24 0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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