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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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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可以决定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并交有关机关执行。

    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一方面,实现了调查措施法治化,如用留置取代“两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各项措施不被滥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这些措施有严格的权限、条件、手续和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如问题性质、对象身份等分别使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相关规定,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以监委名义进行。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其他调查措施可以在初核阶段使用。

    2023-12-28 01:48:21
  • 12项调查措施中:

    查询、调取、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使用中要求严格根据办案需要,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查询、调取范围经领导审核,不随意扩大,不随意缩小。另外,结合执纪监督室与执纪审查室分设的现实,根据监督执纪工作需要,赋予执纪监督室谈话措施的使用权。

    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在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使用较为普遍;

    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系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

    询问、讯问女性时,需有女办案人员在场;开展搜查工作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执行搜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查封、扣押、搜查过程中,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等。

    通过实践运用,验证了各项调查措施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使用效能及具体需求,符合调查工作实际。

    2023-12-28 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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