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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残疾人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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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

    与此同时,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原来的1101元/人/月-1650元/人/月调为1121元/月-1680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原来的1760元/人/月调为1792元/人/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1550元/人/月调为1578元/人/月,三项均增长1.82%。

    此外,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救助金从原来每人每月440元调为每人每月448元。

    2024-01-01 06: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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